是的,投保人过失伤害被保险人通常属于责任免除的情形之一。在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通常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特定情形。这些情形通常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等。
1、投保人丧失工作能力。有些保险产品中,如果投保人因为意外或疾病导致丧失工作能力,无法继续按时支付保费,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豁免保费。这样可以确保投保人的保障不会因经济困难而中断。遭遇重大疾病。一些保险产品针对重大疾病提供保费豁免服务。
2、投保人罹患重大疾病:如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被确诊患有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通常会考虑豁免其后续保费。这是因为疾病可能导致投保人经济能力下降,无法继续支付保费,因此保险公司为了人性化管理,会提供这一豁免政策。
3、保费豁免,是指当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如身故、轻症或重疾等,后续保费无需再交,而保单仍然保持有效。保费豁免根据豁免对象的不同,分为被保险人豁免和投保人豁免两种。被保险人豁免通常是产品自带的功能,而投保人豁免则需要额外支付保费进行附加。
4、首先,当投保人或被保人发生规定的疾病时,只要他们患上特定的疾病,就可以豁免后续的保险费用。通常,患上轻症或中症后豁免保费的情况比较常见,而有些多次赔付的重疾险在患上一次重疾后也可以豁免保费。这一条款的设计旨在减轻投保人或被保人在患病期间的经济负担,让他们能够更专注于治疗和康复。
5、根据豁免对象的不同,保费豁免可以分为投保人豁免和被保险人豁免。被保人豁免通常是产品自带的,而投保人豁免则需要额外支付保费进行附加。在特定情况下,如大人为孩子投保、夫妻间相互投保,建议额外附加投保人豁免。如果选择了附加投保人豁免,那么投保人和被保人一样,都需要进行健康告知。
6、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保费豁免: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无法继续支付保费。保费豁免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特定原因无法继续支付保费时,保险公司同意免除未到期保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的行为。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2、例如,在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中,被保险人打猎时从树上掉下来受伤,然后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打猎时意外事故的必然结果,因此是近因。如果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争议,则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打猎时不慎摔出重伤,而无法行走,只能卧倒在湿地上等待救助,结果由于着凉而感冒发烧,后又并发肺炎,最终肺炎致死。
4、近因原则是保险公司用来判断是不是该自己赔偿的依据,这里近因指的是引起保险事故的根本性决定性的因素,而非最接近的原因。所以私以为案例中引发车辆损毁的近因是遭到抢劫而非火灾。 另可参看著名的艾思宁顿案:一个人去打猎,从树上意外摔下受了伤,爬到高速公路边等待救援,等了一夜,天冷引发肺炎,最后死于肺炎。
5、例如,在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中,被保险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近因是意外事故,因此保险公司应给付赔偿金。而在另一类似案件中,被保险人有结核病史,因摔伤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医治无效死亡。
如果保险合同进入中止期,如果在这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伤亡,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一般保险中止期是在宽限期满之后的2年内。
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还是会赔的。如果保险合同中止,但是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补交保费的,合同继续有效。但如果超过两年还没有续费的,保险人就有权解除合同,返还保险的现金价值。仅作参考,具体事件要咨询专业人士。
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不过要扣减欠交的保险费。也就是说,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就算被保人出险,也是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
答案是肯定的,保险合同至少会因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所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符合法律关于期间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在保险合同终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保险合同一旦过了宽限期没有缴费,那么合同中止暂时失效。在合同终止时间2年内投保人可以补交保险费用申请保险复效,但是如果超过2年未缴纳保费那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按自动退保处理,保险公司按照保单价值返还给投保人。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豁免保费保单到期能不能返还本金,要看保险是否提供返还责任,若是有返还责任,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满足返还条款时,需要履行返还责任;若是保险不提供返还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在保单到期后不予返还本金。豁免保费是保险公司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疾病、身故、身残保障,有助于保证保单效力。
保险豁免后本金是否能够拿回来,取决于具体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合同条款。一般来说,保险豁免后本金是无法拿回的。因为保险豁免是一种特殊的保险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让其能够专注于治疗和康复。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可以为我们提供经济保障。
所以,是否能拿回来,需要根据被保险人不同的情况和交费年限来看。
保险分为理财型保险和消费型保险,理财型又称为返本型,返本型保险在保险到期后,通常是可以拿回本金的,因为这类保险的保费通常较高,实际获得的保障仅仅是通过这笔保费的利息来支付成本的,因此合同到期可能拿回本金或者是本金+利息。
1、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罹患的疾病或已出现的症状是指,在投保保险之前,被保险人已经被诊断出的患有某种疾病或有某些明显的病症表现。以下是 疾病的概念: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经过医疗诊断并确认患有某种疾病。这种情况下,疾病已经被医疗专业人员进行过判断并确认。例如,高血压、糖尿病等常见疾病。
2、保险既往症的意思就是说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罹患的疾病,或者有健康方面的异常。比如说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医生已经明确诊断且长期治疗的疾病或治疗后症状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治疗的疾病;或保险生效前,未经过医生诊断和治疗,但是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的,以普通人的医学常识应当知晓的疾病等。
3、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身体上已经发生的疾病或是有健康上的异常,即所谓的「既往症」。若有既往症,在投保时一定要详细告知保险公司,如果有故意隐匿或过失遗漏,或为不实之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危险之估计者,保险人得解除契约。
4、通常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患病,他们可能会进行严格的核保,如果认为该疾病可能增加风险或影响保险条款的履行,他们有权拒绝承保。因此,对于有既往病史的投保者来说,尽早购买保险至关重要,以便在健康状况良好时锁定保险权益。
5、既往症就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前所确诊或罹患的疾病和出现的症状。如果在投保的时候隐瞒了既往症,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6、保险既往病史的意思是说,被保险人在投保保险产品之前,已经罹患过的疾病,或者是身体上已经有过的健康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