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1、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法规,具体表现为两个版本。最初的条例是在2003年4月16日的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由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并公布。
2、用人单位应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前进行健康检查,并告知职工本人。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主要包括雇主缴纳的部分、工伤保险税和部分工伤保险费收入。费率并非全国统一,会根据不同地区、行业以及企业的风险程度等因素进行设定。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个人一般无需直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主要由雇主承担。
1、一)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一般工伤赔偿标准:(一)医疗费: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3、对于工伤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是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确定的,即一般是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食宿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以及交通费、食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最早是2004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目前实施的是《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51年制订、1953年修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之后,第一次制订的、专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工伤保险法规,对于推进工伤保险改革,规范工伤保险制度,解决工伤保险争议至关重要。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通过《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部分修改,条文有所调整,不存在新旧条例问题。 2011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事故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条例实施后,对在条例实施前已发生工伤但未完成工伤认定的职工,依照新规定执行。
在工伤保险领域,经历了多次政策调整和变革。自200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替代了原有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是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的。对于2006年发生的工伤事故的认定等应该适用发生事故当时的法律规定。
在现行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内容有以下几点:总则,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决定;修订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