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旨在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总体而言,工伤九级赔偿估值大致为九个月本人工资加上约22个月的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2020年新疆自治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计算,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8372元(6531元/月),因此工伤九级赔偿的估值约为202461元。
工伤赔偿:(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级工伤为18个月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政策,七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金额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依据《新疆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第二十九条,当七级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金额,取决于职工的伤残等级。对于十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赔偿标准也会有所变化。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将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克扣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15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办机构应当在15日内审核并确定支付相关待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第一章主要明确了本地区的工伤保险制度依据和基本原则。第一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内容。第十九条,员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和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办机构会在15日内审核并确定支付相应待遇。
1、本办法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旨在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第一章主要明确了本地区的工伤保险制度依据和基本原则。第一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内容。第十九条,员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和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办机构会在15日内审核并确定支付相应待遇。
5、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若用人单位存在不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予以严厉处理。
6、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本人自愿提出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经州、市(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定点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费用标准,适用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政策,七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金额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依据《新疆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第二十九条,当七级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为13个月本人工资;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个月。所在单位没有参保的,均由所在单位支付。
工伤赔偿标准: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