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前妻可以作为保险受益人吗? 〖One〗离婚后保险受益人可以是前妻。毕竟受益人是谁,主要是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决定的。如果是丈夫投的保,其不介...
〖One〗离婚后保险受益人可以是前妻。毕竟受益人是谁,主要是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决定的。如果是丈夫投的保,其不介意前妻是保险受益人的话,那在离婚之后,丈夫就可以选择不变更保险受益人,让前妻继续做保险的受益人。
宽限期,出险还能赔?一般的长期保险,都有 60 天(少数为 30 天)的宽限期。只要在宽限期内将保险费补齐,保单是不受任何影响的,而且,就算在这 60 天内出险,保险公司也会正常理赔。
而在第二个案例中,小章不仅在行为上实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而且她当时神志正常,有强烈的求死愿望,因此,保险公司不给予赔偿。但保险公司应退还小章父母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案例中,保险公司则根据保险条款中“锁骨、肋骨骨折后后遗有显著畸形,应分别给付保险金额的10%”的规定,拒绝全额经付。保险公司的做法合理。 赵某死后,受益人赵某之妻依据保险条款中关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全数”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000元。赵某之妻的做法不合理。
的安全小知识。陷阱一:夸大投资收益率。案例分析:近两年来,投资型保险产品开始走俏,殊不知,其中陷阱重重。去年,在银行工作人员反复游说后,原本去办理转存的刘女士,买了一份与股市紧密挂钩的投连险。“银行的人告诉我,这个产品每年能保证投资收益率。
案例分歧:关于本案中的保险金赔付问题,存在三种观点:观点1:原告张某的父亲可基于张某的受益权而享有保险金的继承请求权,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观点2:该保险的赔偿金应当是夫妻共同遗产,所以应追加死者杨某的父母为共同原告,原告张某的父亲只能取得部分保险赔偿金。
大病保险没健康告知案例分析 90后小赵在一家银行办理业务时,销售人员向她推荐了一款银行系保险公司的两全保险,附加一款重疾险。在填写资料的过程中,小赵发现有一份《健康告知书》,在两道问题后面都有“是”或“否”的选项,小赵没有在意全都选择了否。
投保应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投保人要有缔约能力,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不具有投保能力,不产生要约的效力;第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三,投保人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如实回答保险人所需了解的重要情况,并认可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最后将投保单交付保险人。
如果投保是妻子,离婚后这份保险依然是妻子名下的一份财产,不能用婚后共有财产为由要求财产分割夫妻一人一半,因为保单只有投保人有资格提出退保申请。如果妻子不幸身故那么按照合同约定,受益人为妻子的母亲也就是说钱只能赔给妻子的母亲。这种情况下无论妻子生存还是身故丈夫都得不到任何利益。
陈某认为,上述保险合同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张某认为上述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均系儿子,应系儿子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审理判决,三份保险合同归被保险人陈某、张某和儿子各自所有,另根据陈某、张某名下保险各自交纳的保险费计算,张某应补偿陈某财产差额款二千余元。
因此,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的丈夫、妻子、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以及投保人,或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的第三人。由于生活的变故,当初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可能因离异、死亡等而变化,如不及时更改,可能会使投保人的一些投保目的无法实现。
妻子为丈夫投保,丈夫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配偶””,一旦经历再婚,受益人依然是原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