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保人不可以是不认识的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必须要有保险利益关系的,若没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常见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有以下几种: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个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是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关系。
1、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的如实告知义务:(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这个和买东西一样就是一锤子买卖,不存在续保问题。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告知你,所以没有责任。
3、保险公司会在保单到期前一两个月给投保人打电话提醒续保。但是,因为保险公司有很多客户,如果负责你的业务员离职或者你的联系电话变了,那么你就不会接到保险公司的电话。汽车保险的保证期为一年,车辆一旦出保,将无法享受保险保障,出保后也不可能上路。所以车辆主要是积极及时的更新。
4、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要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并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重要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保险人正确的认识并评估危险状况,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
具体而言,这一义务要求投保人主动、准确地提供保险人询问及投保单中列明的所有事项。这不仅限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背景等基本信息,还包括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风险状况等。这一告知义务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重要责任。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对保险人询问和投保单列明的事项,投保人应主动、如实向保险人说明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相关情况。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主动告知:当保险人提出关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时,投保人需要积极主动地提供信息,别藏着掖着哦!如实说明:对于保险人询问的事项,投保人得实话实说,别夸大也别缩小,这样才能保证双方的信息对称嘛。
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包括书面形式告知所有足以影响或改变保险公司对风险评估的事项,具体涵盖:过去的疾病记录、当前的健康状况、遗传病史、婚姻状态、年龄、职业以及是否参与其他保险计划。这一义务自投保申请提交之日起,直至保险合同正式签订为止。
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有所提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需根据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导致因风险增加而引发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时如实告知哪些内容 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因为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正确了解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就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即为重要事实。
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为: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对象有法律上的利益。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需如实的将有关保险的事实告知对方。近因原则:在风险和保险对象的损失关系中,若近因是被保风险,保险公司应进行相应的赔偿。若近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险利益、最大诚信、近因和损失赔偿。具体介绍如下: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投保与保险利益有关,即被保险人需要与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与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人通常是被保险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赡养或赡养人。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四项,分别是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风险共担、保险利益共享以及等价有偿合同。接下来,对这些原则进行详细解释:风险共担原则。保险的本质是分散风险,通过集中多数人的风险来共同分担损失。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费的方式,将个人面临的风险转移给整个社会承担。当特定事件发生时,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赔偿。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及近因原则。其中,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如实告知相关信息。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信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分别是: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要求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保险利益,通常包括被保险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或具有赡养关系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