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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早」

2025-03-10 1:28:31 信用卡常识 浏览:5次


本文摘要: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取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取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20修正)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为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作人员、职工、雇工(统称为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浙江省工伤赔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细则执行。主要内容通常包含五部分:首当其冲的便是医疗费用,涵盖了诊疗费、药品费以及住院费等,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与住院服务标准,相关费用便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保留关系退出岗位,按伤残等级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为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同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一级为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