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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2019工伤保险条例,2019新江苏工伤保险条例

2025-03-14 10:32:51 信用卡常识 浏览:3次


南京市丧葬费用怎样领取标准是多少

1、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来计算;而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一般按二十年来计算。

2019新江苏工伤保险条例

1、参考: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2、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入储备金专门帐户。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规定在基金中提取。

3、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 苏州市 工伤保险康复治疗费 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6、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江苏省2019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入储备金专门帐户。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规定在基金中提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其原工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其原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其中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

工伤保险误工费赔付标准2019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其原工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其原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误工费的确定依赖于受害人的误工天数和其收入水平。受害人的误工天数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如果受害者因伤致残持续误工,则应计算至评残前一日。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者,误工费的计算应基于实际减少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以及合法的兼职收入。

例如,假设一类职业的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根据成都市2019年的市月均工资标准,单位应为该职工缴纳的工伤保费为6元。

医疗费:赔偿金额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为准。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损失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乘以住院天数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2019最新全文

1、《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自5月1日起执行,对于在该日期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将按照新办法执行。

2、一般伤情: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工资、护理费。 造成残疾:生活护理费、一至四级伤残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3、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公示与救治)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