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主观: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是: 占有的目的不同:前罪是单纯的妨害国家管理信用卡的行为;而信用卡诈骗罪则是利用信用卡进行相关的诈骗活动,还必须包括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
信用卡诈骗罪方式:(一)恶意透支的;(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三)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四)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恶意透支都属于违约行为,需依照信用卡领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善意透支是持卡人遵循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的规定,在限额限期内透支,是合法行为。恶意透支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恶意透支有四个种类,符合任意一个就算是恶意透支:频繁透支。持卡人以极高的频率,在相距很近的信用卡营业点反复支取现金,积少成多,在短时间内占用银行大量现金。多卡透支。
信用卡透支是信用卡发卡机构给予持卡人在持卡购物消费时规定限额内的短期透支。对于贷记信用卡,允许 “先消费,后还款”,允许透支是重要的特征。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
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之间的区别,最主要的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内容不同,即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意图,没有这一意图的即为善意透支,否则即为恶意透支。
法律分析: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有: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恶意透支的。
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哪些行为(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物和用信用卡接受有偿服务。
法律分析: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法律主观:符合 信用卡诈骗罪 四个构成要件的,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划清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1)划清本罪与误用他人信用卡、经持卡人允许使用信用卡的界限,后者所列行为因行为人不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没有使用欺诈手段,故不是犯罪。
分清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正确认定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 信用卡诈骗罪 。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