哇塞!今天由我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最新辽宁工伤保险条例〖为什么说辽宁有规定交通事故和工伤保险不能兼得〗方面的知识吧、
1、交通事故认定工伤情形的,不但可以等得到工伤保险机构的赔偿,还可以向肇事人索要赔偿,但是医疗费是不可以进行双倍赔偿的,并且每个地区的标准还都不是一样的,所以根据所在地的情况进行判定。
2、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比如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或火车事故,且受到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这种情况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若事故非个人过失引起,职工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同时,也有权享受工伤赔偿。
3、当前,确实存在一些规定将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的重叠问题,其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规本身的界定不够明确所导致。为此,最近的人社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操作,旨在解决这一问题,确保公平公正。辽宁省如果有类似的规定,也是合乎情理的。
4、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是否能双重赔偿交通事故与工伤是可以双重赔偿的。只要是在交通事故和工伤发生竞合的情况之下,则在赔偿的时候就可以进行双重的赔偿;但是对于已经发生的医疗方面费用、护理费用以及康复费等费用和已经获得相应的赔偿的,则不应当再进行重复的赔偿。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工伤职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1个月,八级为l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全月的月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
大连市辽宁工伤九级享有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按大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个月和就业补助金12个月。
至于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则需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0]483号)第六条(二)项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从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辽人社[2010]483号)的规定,辽宁省工伤职工经批准到北京治疗,车船票凭票报销,住宿费报销标准每日不超过150元,日伙食补助费按统筹地区最低工资除以30天计算。
第三十三条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复发的医疗待遇,但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十级赔偿标准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其他赔偿项目(一)治(医)疗费。
十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残疾赔偿金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当因工受伤的时候,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相关的费用,工伤十级的赔偿标准是按照本人薪资的7倍,同时如果有二次复发的话,还是可以进行后续的医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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