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简述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One〗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概念是当保险标的因第三者的原因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依...
〖One〗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概念是当保险标的因第三者的原因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构成要件包括:保险事故由第三者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必须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且该第三者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简单来说,如果发生事故,在对方全责又不赔钱的前提下,可以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代位求偿,之后保险公司会先给损失金,然后责任方的钱由保险公司帮去追偿。
第三责任方不履行赔偿义务:在以下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第三责任方故意拖延赔偿;第三责任方无力或拒绝赔偿;第三者逃逸;交警定责后,第三责任方拒绝签订责任认定书。在申请代位追偿时,被保险人需要向投保公司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法律分析:(1)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2)投保了车损险(3)事故责任明确,有第三责任方,且被保险人未放弃索赔权。
车险代位追偿的前提条件:(一)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受损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二)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应该依法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可以将代位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
〖One〗【答案】:B 如果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到的款额小于或等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款额 , 那么追偿到的款额归保险人所有; 如果追偿所得的款额大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款额 , 其超过部分应归还给被保险人所有。因此,应该选择B项。
〖Two〗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追偿到的金额大于保险赔偿金额。详细解释如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当被保险人的财产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有权代位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追偿。简单来说,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
〖Three〗保险人追偿到的赔偿数额大于给被保险人的数额,超出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代位追偿权,只能依据权利进行追偿,例如被保险人提出5W的申请,保险人是没有权利进行10W追偿的。如果追偿到了,就应该把钱退给被保险人。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Four〗行使代位求偿权对保险双方都有一定的要求。就保险人而言,首先,其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权限只能限制在赔偿金额范围以内。即如果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到的数额小于或等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款额,那么追偿到款额归保险人所有;如果追偿所得的款额大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款额,其超过部分应归还给被保险人所有。
〖Five〗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其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数额。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因行使代位求偿权而获得额外的利益。特定情境下的适用:对方车辆无保险:当事故责任方未购买相应的保险,导致无法赔偿损失时,被保险人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
〖Six〗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其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已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额。这意味着,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One〗基本上是没有不良影响的。首先,免去了被保险人进行理赔操作的繁琐过程,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其次,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将理赔权转让给第三方处理,无需自己支付医疗、修车等费用,减轻了经济负担。
〖Two〗影响保险费率,影响理赔记录。影响保险费率:如果保险公司在代位赔偿后发现被保险人的风险较高,可能会调整其保费率,影响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Three〗保险代位赔偿对自己有一定影响,需谨慎处理。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保险代位赔偿可能导致自己后续获得更全面的保障降低。保险公司进行代位赔偿后,可能在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中失去一些话语权,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通过代位赔偿的方式转移风险,从而降低自身的赔付成本。
〖Four〗保险代位赔偿对用户本人不会有什么影响。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受理客户代位求偿申请并支付理赔款,且事故中客户无责,车险保费会依据 “无责优待”浮动。简单来说便是,无责代位求偿所产生的赔案不记为出险次数,因此不作为下一年浮动依据,不算作出险次数,自然也不会影响车险保费。
〖Five〗被代位追偿的后果如下:及时还款,不会产生不良后果;拒不赔付可能会收到法院传票,进行审判;败诉后若拒不履行判决,将被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后仍不还款可能会被拘留;不履行还款义务还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影响将来办理相关业务。
〖Six〗保险代位赔偿对自己一般不会有负面影响。具体影响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说明:不影响车险保费:在保险代位赔偿的情况下,如果事故中客户是无责的,那么车险保费会根据“无责优待”原则进行浮动。
〖One〗卖方利益险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行使保障:根据《保险法》和《海商法》的规定,保险人在赔付被保险人损失后,有权取代被保险人地位向第三者责任人追偿。
〖Two〗卖方利益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的一种特殊的独立险别,依照此种险别,在买方拒收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卖方的利益承担责任,赔偿保险单载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责任范围内的货物损失。
〖Three〗卖方利益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一种特殊险别,旨在保护出口企业在采用托收方式并按FOB或CFR术语成交出口时的利益。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承保风险造成损失,而国外买方既不付款赎单,又拒绝支付货物受损部分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对买方的拒绝负赔偿责任。
〖Four〗卖方利益险的适用范围主要依赖于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所规定的支付结算方式以及价格条件。托收支付方式下,由于银行仅作为托收委托人的代理人行事,不承担付款责任,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直到买方付清货款前,都要关注货物安全,以防货款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