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垫付了工伤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当事人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当偿还垫付的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草案,2023年起将有以下新规定: 将工伤认定期限延长至60个月。即从事某类工作的人员出现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情形发生后,可以在60个月内申请认定为工伤。 扩大工伤保障范围。新增了“工伤后遗症”和“境外死亡、伤残等情形”,增加了工伤赔偿的涵盖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待遇。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以往被称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这部分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除非工伤职工具有《劳动合同法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即工伤退休后四级的待遇享受。
1、用人单位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第三章 工伤认定 职工有多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包括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工作前后从事相关预备或收尾工作受伤,因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受伤或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3、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工伤认定书是指职工因工受伤后,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出具的法律文书,以此证明该职工是因工受伤。想得到工伤认定书需先到你们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书是指职工因工受伤后,经 工伤保险 经办机构认定后出具的法律文书,以此证明该职工是因工受伤。想得到工伤认定书需先到你们当地劳动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 申请。
3、法律分析: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单位不给工伤认定书的,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索要的。工伤认定书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然后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和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既包括作为机动车驾驶员的职工受伤,也包括非驾驶员的职工受伤。
5、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必须认定为工伤,才能申请做工伤的伤残鉴定。无须认定为工伤就可以评残的,一个是在无照企业受到事故伤害,还有一个是未满16周岁(童工)。
6、单位不给工伤认定书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索要工伤认定书。工伤认定书是指职工因工受伤后,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出具的法律文书,以此证明该职工是因工受伤。想得到工伤认定书需先到你们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