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后立即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前,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证。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后立即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前,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证。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并在发现货物损失时,立即向保险单上指定的检验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果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损坏,需向承运人、受托人或相关部门索要货损货差证明。若损失由第三方造成,应书面索赔,并在必要时获得时效延长的证明。
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收到保险人发出的有关采取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合理措施的特别通知的,应当按照保险人通知的要求处理。对于被保险人违反前款规定所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 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发现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并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则旨在分散和转移海上损失风险,确保受害者的损失最小化。保险公司提供补偿,但不会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此获利。因此,除了遵守保险合同的各自义务,所有参与方还需共同遵守四大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以及近因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条件。
2、损失补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在海上运输保险中的体现。因此,保险法对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都予以相应的矫正。近因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说明受损原因,保险人确认受损原因是否属于受损标的与承保范围的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
3、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这一原则,被保险人应得到其实际损失的充分补偿,这是海上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可保利益原则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利益的投保人,其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人仅对有可保利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不能隐瞒重要事实;而保险公司则应在提供保险服务时,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第三,被保险人无法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标的仍然实际存在,可能丝毫没有损失,或者有损失而没有丧失属性,但被保险人已经无可挽回地丧失了对它的有效占有。比如,一根金条掉入了大海,要想收回它是不可能的。再如,战时保险货物被敌方捕获并宣布为战利品。第四,保险货物的神秘失踪。
保险公司可以赔付投保人在国外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国对于人身保险的出险地点并无限制,只要在正规医院就诊并确诊,保险公司就会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一些大型保险公司还在国外设有理赔点,方便客户理赔和缴纳保险费。不过,投保人的保障内容需要视具体产品而定,现在市面上的产品通常分为境内和境外保障。
如果只有被保险人出国,而投保人依然在国内,由投保人继续缴费就可以;如果投保人也出国,那投保人可以指定国内的其他人代缴保费,或者把等值美元汇到保险公司的账户上。而被保险人在出国之前,投保人应该将所到国家、新的住址以及联系方式事前告知保险公司。
1、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被保险人承担着一系列义务,以确保保险权益的顺利实现。若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并在发现货物损失时,立即向保险单上指定的检验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
2、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
3、二) 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4、被保险人的义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办理有关事项,确保保险人利益不受影响。如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应及时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并提供相关证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
5、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诺成性的双务、有偿合同。因此, 被保险人作为一方当事人, 在享有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同时, 也承担着一系列义务。这些义务自海上保险合同有效成立之时产生, 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遵守保证条款义务的法律要求 海上保险合同的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后立即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前,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证。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并在发现货物损失时,立即向保险单上指定的检验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果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损坏,需向承运人、受托人或相关部门索要货损货差证明。若损失由第三方造成,应书面索赔,并在必要时获得时效延长的证明。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于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海上财产及其利益、运费和责任等。
船舶、货物、运费等财产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依法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不过, 被保险人在请求全损赔偿时, 应当提供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否则, 保险人只能按照局部损失给予相应赔偿。 对于船舶、货物、运费的部分损失, 国际海上保险市场一般的认定方法是: 1 船舶部分损失的确定。